当前栏目:新闻

强 拆东村文创园,手续没有,程序也,谁来纠正?

2024-06-24 10:46:22    文/来自匿名的网友投稿

来源: 速达北京移动端 940

导读:本文是来自匿名的网友投稿,由编辑发布关于强 拆东村文创园,手续没有,程序也,谁来纠正?的内容介绍

北京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强  拆东村文创园,手续没有,程序也,谁来纠正?

                                        文/吴明

201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通知书载明要点,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不得损害群众利益。而北京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在没有上级下发的手续、西马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本身又不具备权利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告知书就以联合执法为由动用保安、社会闲散人员采用野蛮、暴力等黑社会性质手段东村文创园。请问这种行为,谁来纠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 制 拆除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有权利执行的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无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

所以,强制拆除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而西马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在没有上级下发的手续,又不具备权利的情况下,就以所谓的联合执法的名义纠集二三百人几次三番到东村文创园采用围堵、蛮横、粗暴的方式威胁合法民营企业和商户搬迁腾退,致使园区上百家合法经营企业几千人、几百个家庭连带上万人的生活受到影响,此事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也引发了吃瓜群众无比的愤慨和关注。

认定东村文创园部分建筑缺乏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而东村文创园于2003年动工,2007年完成基本建设,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两法均不适用东村文创园内建筑,故认定东村文创园部分建筑为非法建设缺乏法律依据。

(2)、乡政府在给村经合社的告知书中未列出认定的法律依据,只是主观做出了的武断认定。

(3)、西马各庄村经合社《一封信》谎称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认定,漏洞百出,无事实依据。

责任主体认定有误

豆各庄乡政府于2007年出具的多份证明材料均认定,东村文创园土地所有人及出租方为西马各庄村委会,与东村文创园建设及经营单位(北京奥林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也是西马各庄村委会,但豆各庄乡政府于2024年5月24日给西马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下达的告知书都称出租方为村经合社,并要求其负责拆除,不符合客观事实,并且村经济合作社并非政府部门,故不能作为权利人和执行责任主体。

执行程序

作出错误认定的豆各庄乡政府以及人民法院从未向东村文创园区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方下达认定通知书,更未下达通知书。

执行主体错误

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执法资质的普通市场主体的西马各庄村经合社绕过园区投资建设和运营方,却擅自向园区入驻商户发函以相威胁无理要求商户撤离,严重影响了商户的正常经营。

认定结果合同法及市场规则

东村文创园早已列入《《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且按照2003年土地流转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履行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办理义务,乡政府协调办理。

综上所述,北京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东村文创园,手续没有,程序也,手段更是卑鄙和粗暴,谁来纠正?恳请相关部门能引起重视,还园区运营方及商户一个公道!


本文地址:http://m.bjiclean.com/xinwen/1080677.html

声明:本站原创/投稿文章由编辑发布,所有权归速达北京移动端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速达北京移动端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删除处理

7条评价

来自江西省东乡县的热心网友评价:
非常用心 学习了
来自湖南省醴陵市的热心网友评价:
挺好的
来自江西省抚州市的热心网友评价:
原来如此 谢谢
来自黑龙江省密山市的热心网友评价:
学到很多
来自福建省龙岩市的热心网友评价:
良心!感谢楼主!
来自黑龙江省绥化市的热心网友评价:
楼主真是说的仔细呀!

相关推荐

本站热点